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號

原告 黃適欽

被告 李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 肆佰元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新店區大鵬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度之主任委員,兩造因社區電梯換新工程意見不同而有嫌隙,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之情況下,於108年12月19日擅自將原告與訴外人 黃建昌 間之訴訟文書即起訴狀(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分別以108年度偵續字第138號、偵字第26546號起訴書)張貼於大鵬華城社區60處公佈欄及38部電梯箱體牆面上,上開事件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110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判決無罪確定,被告之目的顯為毀壞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致伊受住戶非議,並因本事件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係依大鵬華城規約第13條管委會之職務範圍第1項第15款規定,為使社區住戶瞭解事情發生經過真相而依法公告起訴書,又系爭事件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原告卻遲於111年12月5日提告,已逾2年時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消滅時效係請求權人於一定期間,繼續不行使其請求權,致對方發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之制度;時效中斷,乃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中絕其基礎事實狀態之事由,使已進行之時間失其效力,須待該事由終止後,始重行計算其期間之謂。故消滅時效制度主要在於不保護睡眠於自己權利上之人,以尊重新秩序所生之社會交易及其他法律關係之安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即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乃權利之一種,債務人行使此抗辯權後,已生抗辯之效力,並足使請求權永久消滅,債務人得拒絕向債權人為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前揭主張,提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110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38號、偵字第26546號起訴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9-35、61-64頁),被告亦不爭執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張貼上述檢察官起訴書之事實,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經查,被告張貼行為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原告遲至111年12月6日提起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則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有何中斷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事由,是被告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拒絕給付,應屬有據。原告雖主張伊係待判決無罪後始提出告訴,伊名譽權受損之情形至今仍存在,不因時效而消滅云云,然侵權行為一經張貼公眾可周知,無待刑事判決確定,名譽權之侵害及損害即已發生,至於嗣後無人將貼之起訴書取下,此為客觀事實狀態之延續,非損害之延續或擴大,又前述刑事案件雖係於111年1月11日始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然原告於刑案中一再堅決否認犯行,其辯解又為法院所採納,則原告主觀對於自身無辜、被告張貼起訴書乃侵害其名譽之行為,早已知之甚詳,此等認知應無待刑事無罪判決確定始能產生,再被告張貼時,原告即已知被告之張貼行為等情,業經原告自承無誤(見本院卷第351頁),則原告於被告108年12月19日即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本件請求權時效自應108年12月19日起算,原告此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併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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