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欣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清壽 上列原告欣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寶低溫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