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0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孟全禮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代墊費用為貳萬壹仟零肆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孟全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5號裁定改任為被繼承人孟全禮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9年度司家催字第141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為依法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應繼遺產,並從中扣除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管理費用,故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5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安泰商業銀行函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入帳通知單、代墊遺產管理費用明細表、代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孟全禮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孟全禮之遺產現值,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相關銀行函文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56,379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45,846元,以及墊付費用(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為21,049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