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10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章士敏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元,及代墊費用為壹佰陸拾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章士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章士敏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87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被繼承人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97建號建物,依112年公告土地現值及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遺產總值為125,021,349元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家事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狀、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三字第7號民事判決節本、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代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章士敏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章士敏之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021,349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1,875,320元,以及墊付費用(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裁判費、律師酬金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為1,609,458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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