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丙○○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亦通知具保人甲○○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是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