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三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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