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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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東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教東 被告高雄市燕巢區公所代表人 吳德雄 訴訟代理人 金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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