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淑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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