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 余梅梓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智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