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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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邱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複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蕭鴻欽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蔡孟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他字第二0七七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2077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