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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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周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媛 被告基隆地方法院執行處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訟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3項分有明定。此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又本院執行處並不具法人資格,亦不屬非法人團體,僅為執行事務之機關,並無權利能力,故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以之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本件原告以本院執行處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且無從補正,其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