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 蔡龍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 王德豪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