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幸福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承安 被上訴人 羅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