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 薛惠君
李淑櫻 被上訴人 莊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