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 黃敏峰 被上訴人 李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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