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被告 趙民富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附民字第359號趙民富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林于心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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