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紫瑩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祥彬工程行工作,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最近2個月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漁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請一一據實詳細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㈢、說明聲請人與配偶 許恭源 間就 許建庭 、 許皓鈞 、 許安妮 之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並提出配偶許恭源、許建庭、許皓鈞、許安妮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㈩、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11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