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鍾錦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吳順義雲林縣四湖鄉農會│104年2月10日│142,750元│FA130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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