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曾于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14號、第9351號、第1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張曾于蘋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曾于蘋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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