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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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524號

債權人 蕭富敦

債務人 謝翔渝 即謝時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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