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告 魏宇承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 律師
被告 李潘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潘燕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1所示建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7,9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663元/平方公尺×佔用土地面積133.53平方公尺(經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比例為100%)=6,497,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49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4,350元。
二、被告李潘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