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立中

訴訟代理人 邱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