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吳添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晉億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