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柏霍孟 被告 邱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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