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富宇君鼎社區管理委員會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103年5月2日│18,326元│ED0000000││││ 司鍾堯明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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