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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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况奕璇選任辯護人王森榮律師
鄭婷瑄律師被告 劉奕馳
何旻 珊 許珮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088號、102年度偵字第14091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况奕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奕馳、 何旻珊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YAHOO奇摩拍賣一○一年五月二日「買家保障申請書」上偽造之「呂○○」署押壹枚沒收之。
許珮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况奕璇、劉奕馳為姊弟,劉奕馳與何旻珊前為男女朋友;况奕璇、劉奕馳、何旻珊等3人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架設之奇摩拍賣網站,推行「安心賣家」帳號交易認證機制:網路買家如向已認證「安心賣家」匯款購買物品遭詐騙,網路買家得向雅虎公司申請遭詐騙金額之部分請求賠償,惟每次申請補償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遂認有機可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奕馳先於民國101年3月間,以18,000元代價,向有幫助詐欺取財故意之許珮琪購得許珮琪本人所有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身分證。另劉奕馳、何旻珊則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奕馳繼父呂○○同意,於101年3月18日,擅自冒用呂○○名義,在該網站輸入呂○○個人資料,向雅虎公司申設會員帳號「x341201」,進而將上開偽造具有準私文書性質之電磁紀錄傳送予雅虎公司予以行使,取得該帳號為己等所用。嗣劉奕馳於101年3月22日12時許,託請許珮琪替其前往高雄市三塊厝郵局匯款10,600元予不知情之 何健誠 ,用以承租3G網卡、筆記型電腦,作為詐騙雅虎公司使用後,即於101年3月24日上網,以許珮琪之個人資料向雅虎公司申請拍賣帳號「e00000000」,同時留存許珮琪之前揭土地銀行帳號及門號,取得「安心賣家」之身分認證,隨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帳號「e00000000」安心賣家身分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代購名牌包包、項鍊等訊息,而劉奕馳、况奕璇、何旻珊即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除以其等之帳號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2、4、5、8、11、12所示之物外,並由何旻珊出面委請不知情之友人 蔡湘怡 、 梁方慈 、 葉庭汝 、 戴涵玉 等人代為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6、7、9、10、13至15所示之物;劉奕馳亦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前述冒用呂○○名義所申請之帳號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 嗣其 等均將結標金額匯至許珮琪前揭土地銀行帳戶(蔡湘怡等4人之匯款現金係由况奕璇、劉奕馳、何旻珊所提供),以完成下標付款程序。待該下標付款程序完成後,劉奕馳、况奕璇、何旻珊即接續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訴其等遭安心賣家詐騙而申請賠償,並由何旻珊向蔡湘怡等4人佯稱所委託代標之物遭賣家詐騙,請蔡湘怡等4人代為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訴並申請賠償,而劉奕馳復承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5月2日在YAHOO奇摩拍賣「買家保障申請書」上偽造「呂○○」之署押1枚,佯以呂○○本人欲申請補償之意思,而偽造該「買家保障申請書」1份,進而郵寄提出對雅虎公司申請補償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呂○○對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之自主性及雅虎公司對會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雅虎公司陷於錯誤,陸續賠償劉奕馳等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3、8至11、1
3、15所示,而戴涵玉、梁方慈遂將其等受賠償之金額交還予何旻珊,故共詐得36萬元;另如附表二編號4至7、12、14所示之申請,則各因如該附表所示之理由未獲補償而不遂(至呂○○、蔡湘怡、梁方慈、葉庭汝、戴涵玉等人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因雅虎公司發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雅虎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况奕璇、劉奕馳、何旻珊、 許佩琪 等人(下統稱被告等4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奕馳、何旻珊、許佩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被告况奕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警一
(1)卷第21-1、25至36、61至62、71至80、103至110頁、調一卷第95至100頁、偵四卷第5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46頁反面、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本院審易卷第56、101頁、本院易字卷第120頁反面、第136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借用或遭冒用雅虎奇摩網站帳號下標之買家梁方慈、戴涵玉、蔡湘怡、葉庭汝、呂○○、證人即出租網卡及筆記型電腦之何健誠、證人即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法務部副理 賴亭君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參警一(1)卷第125至126、131至
133、137至144、158至159頁、第166頁反面、第173至174、185至192、195至200、204至205、208至209、221至222、227頁、偵四卷第45至48頁、),並有證人戴涵玉指認被告何旻珊及劉奕馳、證人蔡湘怡、葉庭汝指認何旻珊、共同被告劉奕馳指認何旻珊及許珮琪、共同被告况奕璇指認何旻珊、共同被告何旻珊指認劉奕馳及許珮琪、共同被告許珮琪指認劉奕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被告許珮琪於101年3月22日之監視器影像照片4張、被告劉奕馳、何旻珊於101年4月2日、同年月3日、5日、6日、9日至11日、13日、14日之提款機監視器影像照片12張、何旻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呂○○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梁方慈如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帳戶金融卡暨存摺影本1份、雅虎奇摩網站會員帳號「e00000000」之基本資料、賣家個資、上網紀錄各1份、「e00000000」輕鬆付提款轉出明細資料、刊登拍賣賣場之時間與IP、詐欺商品資訊暨受詐欺買家申請保障方案補償個資等資料各1份、雅虎奇摩網站會員帳號「abby00000000」申請補償明細資料、本案買家客訴資料、雅虎奇摩網站撥款通知信影本1份、本案買家使用「輕鬆付」系統取得之虛擬帳號資料1份、本案買家之基本資料暨上網紀錄、IP查詢資料各1份、證人何健誠出租網卡、筆記型電腦之紀錄影本1份、何健誠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1份暨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張、本案買家手機通聯紀錄各1份、被告許珮琪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各1份、本案申請補償買家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帳號詳卷)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各1份、被告劉奕馳於101年7月6日臨櫃存櫃10萬元至被告况奕璇帳戶之存款憑證影本1份、雅虎公司客服申訴信件1份、雅虎公司買家保障方案申請資料1份、被告况奕璇以「e00000000」賣家身分撥打暨接聽雅虎公司客服詢問電話之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2年9月26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就上開電話錄音光碟之聲紋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參警一(1)卷第13至20、53至55、81至93、113至116、、122至123、127至129、145至148、151至157、161至172、194、201、214、217至
219、223至225、229、245至269頁、警一(2)卷第270至297、306至490頁、偵四卷第56頁、偵五卷第157至172頁)。堪認被告等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4人為如事實所示之行為後,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業已修正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取財罪之加重規定,玆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⒈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修正後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然修正前則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罰金部分最高可處50萬元,顯然不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詐欺取財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又本案被告况奕璇、劉奕馳、何旻珊,係3人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而現行刑法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顯就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部分,提高刑度而為處罰,顯然較為不利。
⒊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處,對被告等4人較為有利。
㈡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係足以產
生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制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定。被告劉奕馳未經呂○○同意而於雅虎奇摩網站輸入呂○○之個人資料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呂○○欲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帳號之意思、另再以所申請之帳號輸入下標之指令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呂○○欲在雅虎奇摩網站購買商品之意思,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被告劉奕馳、何旻珊冒用呂○○名義,向雅虎公司申請登錄為網站會員,並取得帳號後下標購買商品,又偽造「買家保障申請書」進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呂○○對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之自主性,及雅虎公司對會員管理之正確性,自構成刑法第216條、210、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㈢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况奕璇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劉奕馳及何旻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被告况奕璇、劉奕馳及何旻珊就前揭詐欺取財之行為,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於如附表一「下標時間」所示之約1週時間內,接續以自己或委請他人代為下標,嗣於如附表二「申請補償日期」欄所示約1週時間內,再向雅虎公司申請補償,其行為之時間密接、手法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單一,不論其為未遂或既遂,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3人利用不知情之蔡湘怡、梁方慈、葉庭汝、戴涵玉代為下標並向雅虎公司提出補償之申請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
⒊另被告劉奕馳、何旻珊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呂○○」署押之行為,屬其等偽造前揭「買家保障方案申請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向雅虎公司提出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被告劉奕馳、何旻珊2人冒用呂○○名義在雅虎奇摩網站登載其個人資料以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會員帳號、並以該會員帳號下標購買物品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及嗣後向雅虎公司提出「買家保障方案申請書」申請補償以詐取補償金之行為觀之,被告2人係藉由前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以實現其等詐取雅虎公司補償金之目的,就被告2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罪事實而言,其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乃實施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自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是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就被告劉奕馳部分,雖未論及前揭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進而行使之事實,惟此與檢察官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被告劉奕馳未經呂○○同意而冒用其名義申設會員帳號並私自下標及詐欺取財之事實,為法條競合及想像競合之一罪上關係,本院自得擴張審理範圍;另就被告何旻珊部分,雖起訴事實亦未論及前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事實,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擴張審理範圍,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⒋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
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查被告許珮琪係將其所有之前揭土地銀行帳戶、手機門號提供予被告况奕璇、劉奕馳及何旻珊3人使用,而助該3人為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參與其等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犯意聯絡。是核被告許珮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科刑㈠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况奕璇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甫於97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易字卷第111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許珮琪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况奕璇、劉奕馳及何旻珊等人均正值青壯,卻不
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利用雅虎奇摩網站保障網路拍賣之安心賣家補償機制,從中詐取財物,除有形之金錢損害外,亦破壞了安心賣家補償機制原為保障網路拍賣風險之良善立意;另被告劉奕馳及何旻珊更冒用被告劉奕馳繼父呂○○名義申請雅虎奇摩網站會員帳號,並進而偽造補償申請書,亦使呂○○受有損害;至被告許珮琪則為個人私利,提供自己之帳戶及手機門號幫助被告况奕璇等3人詐取財物,增加追查之困難;惟念及被告劉奕馳、何旻珊及許珮琪於偵查時已坦承犯行、被告况奕璇嗣於本院審理時亦坦認在案,被告况奕璇及劉奕馳並已與雅虎公司達成和解而賠償雅虎公司之損失,有和解書、匯款單在卷可查;兼衡被告况奕璇、劉奕馳、何旻珊3人所共同、被告許珮琪所幫助詐得之金額、其等犯罪之手法、被告况奕璇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情況、被告劉奕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情況、被告何旻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情況、被告許珮琪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末未扣案偽造「買家保障申請書」上偽造之「呂○○」署押
1枚,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及共同正犯連帶負責之法理,不問屬於被告劉奕馳、何旻珊所有與否,應於被告劉奕馳、何旻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偽造之「買家保障申請書」私文書1份,因業經被告劉奕馳交付雅虎公司收執,故非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9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一:
┌─┬─────┬──────┬──────┬─────┬───────┬────┬─────────┐│編│拍賣編號│刊登時間│下標之買家帳│下標時間│商品名稱│結標金額│備註││號│││號暨姓名│││││├─┼─────┼──────┼──────┼─────┼───────┼────┼─────────┤│1│0000000000│101年3月29日│abby00000000│101年3月29│ 琪琪 法國代購│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0時39分│况奕璇│日2時24分│Chanel││駁回申請(理由詳附│││││││││表二編號14)│├─┼─────┼──────┼──────┼─────┼───────┼────┼─────────┤│2│0000000000│101年3月29日│abby101191│101年3月29│琪琪法國代購│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時34分│劉奕馳│日13時47分│Chanelcoco包││申請補償成功│├─┼─────┼──────┼──────┼─────┼───────┼────┼─────────┤│3│e00000000│101年3月29日│x341201│101年3月29│琪琪法國代購│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0時45分│呂○○│日13時47分│Chanel││申請補償成功│├─┼─────┼──────┼──────┼─────┼───────┼────┼─────────┤│4│e00000000│101年3月30日│baby780802│101年3月30│琪琪法國代購巴│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2)││││1時28分│何旻珊│日9時12分│ 黎世家 ││申請補償成功│││││││Balenciaga│││││││││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機車包│││├─┼─────┼──────┼──────┼─────┼───────┼────┼─────────┤│5│d00000000│101年3月30日│baby780802│101年3月30│琪琪法國代購巴│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1時31分│何旻珊│日9時14分│黎世家││申請補償成功│││││││Balenciaga│││││││││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機車包│││├─┼─────┼──────┼──────┼─────┼───────┼────┼─────────┤│6│b00000000│101年3月30日│asnt777│101年3月30│琪琪法國代購│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8)││││1時37分│蔡湘怡│日9時28分│Chanel金鍊││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7│f00000000│101年3月30日│asnt777│101年3月30│琪琪代購Chanel│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1時38分│蔡湘怡│日9時36分│金鍊││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8│c00000000│101年3月30日│abby00000000│101年4月2│琪琪巴黎世家│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12時13分│况奕璇│日15時57分│Balenciaga││申請補償成功│││││││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機車包│││├─┼─────┼──────┼──────┼─────┼───────┼────┼─────────┤│9│e00000000│101年3月30日│lisaprtkao│101年4月3│琪琪法國代購巴│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1時35分│葉庭汝│日9時59分│黎世家││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Balenciaga│││││││││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10│f00000000│101年3月30日│lisaprtkao│101年4月3│琪琪代購巴黎世│2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4)││││1時36分│葉庭汝│日9時59分│家Balenciaga││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11│d00000000│101年4月2日│abby101191│101年4月3│琪琪巴黎世家│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14時12分│劉奕馳│日14時32分│Balenciaga││申請補償成功│││││││GiantCity中型│││││││││玫瑰金扣│││├─┼─────┼──────┼──────┼─────┼───────┼────┼─────────┤│12│e00000000│101年4月2日│abby101191│101年4月3│琪琪巴黎世家│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14時13分│劉奕馳│日14時34分│Balenciaga││駁回申請(理由詳附│││││││GiantCity中型││表二編號12)│││││││玫瑰金扣機車包│││├─┼─────┼──────┼──────┼─────┼───────┼────┼─────────┤│13│e00000000│101年4月3日│yi3391│101年4月3│琪琪法國代購│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9)││││12時9分│梁方慈│日19時│lvm60211││申請補償成功│├─┼─────┼──────┼──────┼─────┼───────┼────┼─────────┤│14│0000000000│101年4月3日│yi3391│101年4月3│琪琪法國代購│3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12時12分│梁方慈│日19時2分│lvm40145││申請補償成功│├─┼─────┼──────┼──────┼─────┼───────┼────┼─────────┤│15│d00000000│101年3月29日│mybaby0521in│101年4月5│琪琪法國代購│5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5)││││0時56分│1004│日15時57分│Chanel銀鍊││申請補償成功│││││戴涵玉│││││└─┴─────┴──────┴──────┴─────┴───────┴────┴─────────┘附表二:
┌─┬──────┬──────┬──────┬────┬────────┬──────┐│編│申請補償│申請補償之買│匯入日期│補償金額│匯入帳戶│備註││號│日期│家帳號暨姓名│││││├─┼──────┼──────┼──────┼────┼────────┼──────┤│1│101年4月25日│baby780802│101年7月5日│2萬元│何旻珊郵局帳戶│附表一編號11││││何旻珊│││(帳號詳卷)││├─┼──────┼──────┼──────┼────┼────────┼──────┤│2│101年4月25日│baby780802│101年7月19日│3萬元│何旻 珊陽信 商業銀│附表一編號12││││何旻珊│(起訴書附表││行帳戶││││││二編號8誤載││(帳號詳卷)││││││為101年7月6││││││││日)││││├─┼──────┼──────┼──────┼────┼────────┼──────┤│3│101年4月26日│mybaby0521in│101年7月5日│5萬元│戴涵玉中國信 託商 │附表一編號15│││101年5月10日│1004│││業銀行帳戶││││(補件)│戴涵玉│││(帳號詳卷)││├─┼──────┼──────┼──────┴────┴────────┼──────┤│4│101年4月27日│lisaprtkao│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9││││葉庭汝│(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5│101年4月27日│lisaprtkao│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10││││葉庭汝│(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6│101年4月30日│asnt777│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6││││蔡湘怡│(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7│101年4月30日│asnt777│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7││││蔡湘怡│(補件過期未申請成功)││├─┼──────┼──────┼──────┬────┬────────┼──────┤│8│101年4月30日│yi3391│101年7月5日│3萬元│梁方慈郵局帳戶│附表一編號9││││梁方慈│(起訴書附表││(帳號詳卷)││││││二編號5誤載││││││││為101年7月6││││││││日)││││├─┼──────┼──────┼──────┼────┼────────┼──────┤│9│101年4月30日│yi3391│101年7月5日│3萬元│梁方慈高雄銀行帳│附表一編號10││││梁方慈│(起訴書附表││戶(帳號詳卷)││││││二編號6誤載││││││││為101年7月6││││││││日)││││├─┼──────┼──────┼──────┼────┼────────┼──────┤│10│101年5月2日│abby101191│101年7月5日│5萬元│劉奕馳中國 信託商 │附表一編號2││││劉奕馳│(起訴書附表││業銀行帳戶││││││二編號1誤載││(帳號詳卷)││││││為101年7月6││││││││日)││││├─┼──────┼──────┼──────┼────┼────────┼──────┤│11│101年5月2日│abby101191│101年7月5日│5萬元│劉奕馳中國信託商│附表一編號11││││劉奕馳│(起訴書附表││業銀行帳號││││││二編號2誤載││000000000000號││││││為101年7月6││帳戶││││││日)││││├─┼──────┼──────┼──────┴────┴────────┼──────┤│12│101年5月2日│abby101191│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12││││劉奕馳│(因同一身分證字號在6個月內曾申請2次保障││││││方案,為不得申請補償之身分)││││││││├─┼──────┼──────┼──────┬────┬────────┼──────┤│13│101年5月2日│abby00000000│101年7月5日│5萬元│ 況奕璇 中國信託商│附表一編號4││││况奕璇│(起訴書附表││業銀行帳戶││││││二記載101年││(帳號詳卷)││││││7月6日)││││├─┼──────┼──────┼──────┴────┴────────┼──────┤│14│101年5月2日│abby00000000│駁回申請│附表一編號1││││况奕璇│(因同一身分證字號在6個月內曾申請2次保障││││││方案,為不得申請補償之身分)││├─┼──────┼──────┼──────┬────┬────────┼──────┤│15│101年5月2日│x341201│101年7月5日│5萬元│呂○○合作金庫商│附表一編號6││││呂○○│(起訴書附表││業銀行南高雄分行││││││二記載101年││帳戶││││││7月6日)││(帳號詳卷)││├─┴──────┴──────┴──────┼────┴────────┴──────┤││合計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