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學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學修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7日止累計2,466,705元未給付,其中2,442,298元為本金;23,70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學修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7日止累計328,253元未給付,其中324,993元為本金;2,56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學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0000000元││0月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呂學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324993元││0月8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