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7號
原   告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被   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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