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7號
原 告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被 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7號
原 告 湛維漢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
被 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