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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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原 告 柯滿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純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