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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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原   告  柯滿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純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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