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秀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8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況,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諒,並無關係,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281號判決足參。本案原審法院對被告為緩刑之理由,係因被告經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患有菌血症併肺部細菌性栓塞,健康情況堪慮,惟此認定緩刑之理由,與上開實務見解,及緩刑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獎勵犯人遷善而設,從而是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目的不符,本案實不宜為緩刑,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應予撤銷改判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於犯後坦承認罪,且患有菌血症併肺部細菌性栓塞,自99年9月29日起需住院一個月,有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原審卷第18頁),被告既已坦承認罪,且罹患重病,應可體會健康之重要,不再施用毒品破壞身體,並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處以相當之徒刑,應可策勵其自新,而無再犯之虞,從而原審宣告被告緩刑,以啟自新,尚無不當,上訴意旨認為原審以被告生病為理由宣告被告緩刑,尚有不當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