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張明城因施用毒品、轉讓禁藥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明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1.30│98.11.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0號│偵字第138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2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30│99.12.21││├─┼──────┼─────────┼─────────┼─────────┤│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62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決├──────┼─────────┼─────────┼─────────┤││判決│99.05.25│100.01.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備註│第2861號(臺中地檢│字第544號││││99年度助2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