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忠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忠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4日│93年8月2日~97年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速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17號│3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豐交簡字第1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9日│99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豐交簡字第1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99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2548號(已執畢)│第1555號「準股」(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