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青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青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白青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白青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9.23│97.03.03│││││││├─────────┼──────────┼──────────┼──────────┤│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度案號│第4513號│973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06│100.01.03││├─┼───────┼──────────┼──────────┼──────────┤│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04│100.01.03││├─┴───────┼──────────┼──────────┼──────────┤│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3764號(98年執緝930號│第566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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