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2,60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98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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