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適格之當事人(含姓名、年籍、住居所、法定代理人)。
二、依前項當事人更正之訴之聲明。
三、 江添貴 、 黃清信 之正確繼承系統表(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出生別)、除戶戶籍謄本(含黃梅花、 黃梅香 、 黃麗華 、 黃小玉 )全體繼承人最近戶籍謄本(均含記事)。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