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36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2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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