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201號上訴人傑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德坤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反訴之上訴駁回」。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行中關於「本件上訴人傑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傑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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