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家中年邁爺爺待被告照顧,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竊盜次數高達三十二次,足認有再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被訴加重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燕璘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