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戒毒偵字第279號、98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574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