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應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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