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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