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4號聲請人即原告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寶捷實業有限公司因履行契約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於民國99年3月25日對相對人即被告聲請調解並據以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惟為被告等拒絕而調解不成立,並於30日內為本件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應扣抵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然本院於99年6月21日裁定命補繳2,000元,爰請求退還得扣抵之裁判費2,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為4,341,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聲請人於99年5月17日、同年6月25日共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065元,計溢收2,00
0元,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