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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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97號聲請人 黃文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新鑽動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8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