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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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0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01日起至108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680,617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669,620元為本金;新臺幣10,297元為利息;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04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29日起至110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99,61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8,223元為本金;新臺幣1,096元為利息;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04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24日起至111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141,151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39,141元為本金;新臺幣1,710元為利息;新臺幣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03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11日起至109年07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227,81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23,717元為本金;新臺幣3,399元為利息;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雄│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669620││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文雄│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98223││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文雄│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13914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文雄│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4%│││223717││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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