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92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00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二,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致損害、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並無再加重之必要,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