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88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6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理由文所載之「臺中縣大裡市」均更正為「臺中縣大里市」)。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提出不利被告之積極事證,所述被告踢凹隔板,即影響外觀,造成與抽風機未能密合云云,並無何積極事證可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