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 陳明 究係聲請清算抑或更生?(◎按:因聲請狀所附「書面││說明」記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但本件聲請狀卻勾選聲請││算,是否誤選?)│├───────────────────────────┤│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㈥聲請人之配偶「 葉志偉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