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調字第276號原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1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吳來萬 之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系統表上人員之最新戶籍謄本,另補正適格之被告當事。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等人將苗栗縣苗栗市○○段第258之6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該土地面積為7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92,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用為13,870元,原告僅繳納4,960元,尚應補繳8,91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另原告起訴列「 吳萬來 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係為「吳來萬」之誤載,應請原告提出適格之被告當事人,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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