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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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 沙小字 第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原名 林大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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