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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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東明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東明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66號就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30日;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30號就其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部分,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入監執行,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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